该餐饮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测点位的设置,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且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北京市和区级两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系统,未查到违法处罚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符合法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当即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区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未按时完成监测点位的设置,并及时改正,虽然情形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内,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首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在做好对不予处罚减法的同时,也为后续处理类似情况,逐步为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的加法提供了一种思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操作间已按照规定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并设置了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区生态环境局后续于2024年7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违法证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指出该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后,该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随后,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油烟监测点位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浓度符合标准。据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经查,该单位违法行为为首次,虽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但该单位珍惜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在认识到错误后按要求及时纠错完成改正。
2024年8月8日,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上述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油烟排放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油烟净化器检测口排放的油烟达标。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某餐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操作间已安装1套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按照《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2024年9月23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餐饮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